發布日期:2020/5/19 更新日期:2025/2/4。
申請資格
- 設籍且實際居住所在地縣/市。
- 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。
-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。
- 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
-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2.5倍,且未超過消費支出1.5倍者。
- 應計算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台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(114年度746萬元)
- 應計算人口之存款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一人200萬元,每增加一人,增加25萬元。
申請方式
有關申請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」應備文件詳情,請於申辦前先電洽戶籍地區公所諮詢。
-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。
- 全家人口資料(如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戶籍地、職業、就學、年齡、婚嫁、孫子女、是否領取其他津貼、退休俸、是否申報扶養情形)
- 其他證明文件(如失蹤證明、在學、在監或兵役證明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、優惠存款、薪資證明、營利事業稅額證明)。
補助內容
一、列冊低收入戶
1.輕度:每人每月核發5,437元
2.中度以上:每人每月核發9,485元
二、列冊中低收入戶
1.輕度:每人每月核發4,049元
2.中度以上:每人每月核發5,437元
三、非屬前二款者
1.輕度:每人每月4,049元
2.中度以上:5,43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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