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1. 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 嗎?
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,不需要申請許可。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,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、變更工作場所(不可以事後補辦),申請次數不限,每次最長 6 個月,但 3 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得超過 18 個月。
Q2.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(如:被看護者死亡),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?
雇主應在 30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,或者經外籍勞工同意後,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。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,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,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。
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,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,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。
原則上不行,一位病人只能申請一位外籍看護,但如果你是「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」或「巴氏量表0分」,可以例外再申請一位。
外籍看護沒有「法定試用期」,如果仲介給你的勞動契約有2個月~3年試用期的規定,那其實是無效的;不滿意看護時還是只能照程序,用驗證解雇或轉出的方式更換看護
Q6.我想提前解雇外籍看護,但同時也要找新外籍看護遞補,請問會有新舊任交接的空窗期嗎?
目前法規上新舊任交接的大原則是:舊任「離境」或「被其他家庭雇用」後才可申請新任看護。從[你提出驗證/轉出、外籍看護被接走]→[離境]→[申請新看護流程跑完、新看護抵台],都需要時間, 至於這段空窗期會多長,就看你提前解雇外籍看護的方式是哪一種
♥方法一:「驗證解雇」後遞補招募
舊任被遣送離境後,可直接申請「遞補招募許可」(不需重跑巴氏量表這些流程),若無意外,作業時間在一個月內可以完成新任遞補。
特別提醒,舊任離境的認定很嚴格,在填遞補申請書時要檢附「搭機證明正本」或「離境名冊」
♥方法二:「轉出」後重新招募
轉出後要有其他家庭接手舊看護,才能聘新看護,如果遲遲沒有家庭接就得等兩個月。有人接手後,聘請新看護的方法有兩種,各有利弊:
*第一種,保留資格用遞補函來聘僱新看護。但 會扣掉 (舊看護已經服務的時間),但因為不用重跑巴氏量表這些流程,流程簡單、空窗期會比較短
*第二種,放棄原資格,重跑巴氏量表、重新跑初次招募許可的流程。 非常耗時,但新引進的看護可以做滿完整的三年。
如果你的外籍看護是新手,可能換尿布、翻身、擦澡經驗都沒有,有兩種幫他增加點技能的方法:
1.上課進修:你可以幫新手外籍看護申請政府的「補充訓練」(法源),把外籍看護送去「集中訓練」或申請指導員直接到家裡做「到宅訓練」,勞動部的網站有開課&收費資訊。
2.看書進修:勞動部有做給外籍看護的數位學習、台北市有做中印/中越/中英對照的《外籍看護照顧手冊》、門諾醫院有印尼語的教學影片,說明都頗詳盡,可以讓外籍看護邊看邊學邊做。
Q8.我家境不好、但又須要申請外籍看護,請問有補助可以申請嗎?
1.如果你是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,可以免繳外籍看護就業安定費。
2.已有請外籍看護,需要輔具補助、家裡無障礙設施補助、復康巴士補助、專業人員到府指導補助(職/物治師、營養師等)……還是可以申請政府的長照服務的喔~
當外籍看護工失聯或行蹤不明時,請特別注意「就業服務法」有規範明確的處理流程喔,需要依法執行才不會有罰則。
【外籍看護工失聯處理流程】
Step1.確認連續曠職三天
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,當受聘僱的外國人「連續3工作日曠職」,就可將其視為這3日都是「失聯」的狀態,達勞基法第十二條解雇條件。
Step2.達解雇條件後的三天內,書面通知相關主管機關
- 從外籍看護失聯第3日開始計算,雇主應於3日內,以書面通知勞工局、警察局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,或直接撥打勞動部24小時服務專線「1955」,通報外籍移工失聯情形,以便主管機關查案。
- 若未按時通報,會處以新台幣3~15萬元罰鍰。
Step3:通知主管機關滿三個月後,才能申請遞補
按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,「……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,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。」並且是「因不可歸責之原因…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。」
【看護失聯後照顧空窗期怎麼辦?】
依據目前的法規規範,當外籍看護失聯後,需要等待三個月才能再申請看護,這段空窗期,可用以下方式稍稍減緩照顧者的照顧壓力。
- 使用長照2.0喘息服務,當外籍看護工無法服務達一天以上者,就可以申請使用喔,政府會依據失能程度有不同額度的補助。
●該如何申請,可以看這篇的介紹
●補助金額多少?自己又需要付費多少?可以看這篇介紹。 - 自費聘用本籍看護工,坊間有專門媒介的單位可以協助媒合,服務時間有短時也有長時間,可以依需求進行洽談。
●看護哪裡找,可以參考這一篇的介紹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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