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資格
-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所在地縣/市,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。
-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。
- 全家人口存款(含投資)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,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。
-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,未超過合理之價值(自111年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本津貼時,免審查財稅限額)。
- 未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。
-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金額未超過13,288-19,932元(台北市為17,688-25,241元)
- 如有特殊情形者,得由縣市政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。
申請方式及應附文件
-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。
-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。
- 其他證明文件,如身心障礙手冊、學生證明、失蹤證明等。
- 申請地點:戶籍地公所,請於申辦前先電洽戶籍地區公所諮詢。
補助金額
- 列冊低收入戶及未達最低生活費1.5倍者→每人每月發給7,759元。
- 達最低生活費1.5倍,未達2.5倍,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.5倍者→每人每月發給3,879元。
補充說明
- 擇一補助:同時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、老年農民福利津貼、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、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、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,僅得擇一領取。
- 「家庭總收入」指: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、軍人退休俸(終身生活補助費)、政務人員、公教人員、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(職)金、存款利息、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總額。
- 全家人口計算範圍:申請人及其配偶、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、受扶養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、無子女者則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、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- 薪資計算方式: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之收入,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基本工資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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