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收入戶暨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
申請資格
- 年滿65歲以上。
- 需為列冊之低收入戶老人或中低收入戶老人,且未經政府公費轉介安置社會福利機構者。
補助內容
- 現住自有房屋之給水、防水、廚房、排水、屋頂、臥室、衛浴等設施、設備,因不堪使用需修繕或改善住宅安全輔助器具。
- 每年每戶最高補助10萬元整,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。
申請應付文件
- 申請表。
- 全戶戶籍謄本。
-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相關資料。
-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。
- 施工修繕前、後照片與修繕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。
-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。
備註
本項補助各縣市因財務預算問題而有些許差異,故建議申請前可洽詢當地公所或社會局。
各縣市補助詳細規範及表單
基隆市
台北市
新北市
桃園市
新竹縣
新竹市
苗栗縣
台中市
南投縣
彰化縣
雲林縣
嘉義縣
嘉義市
台南市
高雄市
屏東縣
台東縣
花蓮縣
宜蘭縣
金門縣
澎湖縣
連江縣
部分縣市額外之修繕福利措施
台北市-預防失能「臺北扶老˙軟硬兼施」服務
嘉義市-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暨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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